12月26日,民航局运输司发布《关于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》。
《通知》称,请各地区管理局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针对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中关于“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”的相关要求,明确企业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时,提交与保险机构就投保“地面第三人责任险”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即可,无需在此阶段足额投保相关保险;明确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所投保的“地面第三人责任险”,其有效期应确保涵盖开展经营活动的具体期间。各管理局应督促辖区内监察员坚持依法行政,规范行政许可行为,持续改进通用航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,不得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。
关于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
民航各地区管理局:
2018年9月30日,民航局电子政务平台“互联网摘要”栏目选登了《放管服,重在服!通航行业监管与市场行为边界》一文。文中指出,个别监管局在对通航企业申请经营许可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时,除要求其购买地面第三人责任险以外,硬性要求其为航空器购买机身险,为飞行员购买机组险、乘客险等。为落实局领导“不合理的许可前置条件应尽早解决”、“对‘过度监管’要抓住不放,举一反三。将此情况通报行业”的批示要求,现就规范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加强学习,落实“放管服”政策要求
请各地区管理局认真组织学习局领导的批示精神,加强对民航通用航空相关法规、政策的学习,以局领导指示精神和通用航空“放管服”政策为指引,加强培训宣贯,统一思想认识,扎实开展工作。
要举一反三,结合实际,重新梳理本辖区通用航空监管问题整改落实情况,对于已经明确降低的要求、优化的程序、调整的职责,要确保落实到具体事项、具体部门、具体岗位,不得随意增加新的要求和条件。请各地区管理局认真对待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,依法依规查明事实。对确实存在的过度监管问题,要及时督促整改,杜绝再度发生过度监管问题。
二、依法行政,杜绝人为提高许可门槛
请各地区管理局严格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和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针对《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》中关于“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”的相关要求,明确企业在申请通用航空经营许可时,提交与保险机构就投保“地面第三人责任险”签署的意向性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即可,无需在此阶段足额投保相关保险;明确已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所投保的“地面第三人责任险”,其有效期应确保涵盖开展经营活动的具体期间。各管理局应督促辖区内监察员坚持依法行政,规范行政许可行为,持续改进通用航空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,不得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。
三、服务行业,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
对接到的法规、政策咨询请求,各管理局要认真组织答复,讲解透彻,严禁流于形式,应付了事。要向社会公布各部门联系电话、邮箱等联系方式,确保信息沟通渠道畅通。针对社会关注热点、焦点话题以及通用航空“放管服”改革发展成果,各管理局要善于利用官方网站、主流媒体、服务大厅等各类宣传渠道,综合使用宣传片、PPT、宣传折页等各种宣传方式,主动做好民航通用航空相关法规、通用航空“放管服”政策及成果的解读、宣传,避免行政相对人及社会公众产生误解,提高政府公信力。
运输司
2018年12月26日